CFDA就《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在原CFDA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已批准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基础上,对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进一步梳理,形成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有关单位在2014年2月20日前反馈意见。

目录公布了8641种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的中文名称、INCI名(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以及最高曾使用量。CFDA表示,“最高曾使用量”是指原料在已获批准的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最高量,不是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限量。《化妆品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原料有使用限量要求或者其他限制和要求的,应当从其规定。

被收录在该目录中的物质将不再属于“新化妆品原料”,在使用前不再需要CFDA的批准。

该综合目录的出台是中国化妆品原料管理方面的良好转型。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范围将比以前更加的清晰和透明。但该目录是否将成为中国唯一的现有化妆品原料的决定性参考文件尚未明确。该目录的格式如下:

No.

Standard Chinese Name

INCI Name

The highest level in approved 

cosmetic products (%)

1

(变性)乙醇

SD-alcohol 39-C

10

2

(动物)脐带提取物

UMBILICAL EXTRACT

94.65

8641

祖母绿

EMERALD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