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猫狗监管、打击偷毒抢黑色产业、维护食品安全的建议
尊敬的国务院 李克强 总理:
抄送国家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交通部:
您好!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市民群众和民间公益社团代表。今致函国务院,反映广东地区等长期存在的猫狗肉经营乱象,及其给社会秩序、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带来的重大危害。该失控现象带来的跨地域危害是全国性的,并逐年恶化,亟需国务院重视该严峻问题,督办下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工商部、卫计委、交通部等相关部门,针对各自管理职能职责,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严厉打击这一不法产业链,保护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根据广东公益社团首善广东志愿者中心两年多深入调查、及广东媒体的深度调查显示,每年仅广东地区的猫、狗交易数目已达到了惊人数量,并且绝大多数是属于无法溯源、逃避监管的非法交易!仅仅一个小型的禽畜交易市场摊档(佛山南海大沥镇沥西市场10家猫档),日交易活猫数目达到2万,狗的数量在秋冬旺季多达日销赃5万只。以广东地区最大的猫狗交易集中地之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原来在桂江三鸟交易市场,今年6月后转移场外)为例,据统计全年交易犬猫数量超过千万。
根据我们展开全国性调查并拜访农业部及各地工商、农业部门,我国根本没有合法的犬猫规模养殖场,而30年来源源不断被贩运到广东的90%以上犬猫来自全国各地的家猫家狗,家养伴侣动物却被送入牲畜市场批量交易,更证实猫狗肉销赃团伙属于违法犯罪经营。
如此巨量犬猫流向市场,从猫、犬的来源到其被运输、贩卖、屠宰,及犬猫肉品制售,全然是处于违法而放任自留状态。进入禽畜市场被屠宰的猫、犬只, 普遍没有合法可追溯的来源。媒体大量报道乡村和城市的家养犬只被偷、抢不计其数,由公安部门查获的案件中显示大量的家犬是用投毒方式非法获得。根据媒体报道,最近广东警方查获一批毒狗肉流向广州和东莞的餐饮食肆。诸如此类的被查获的案件,只是不法产业链的冰山一角。现在的盗狗贼已基本放弃了物理偷盗方式,而改用毒镖、毒药丸等方式进行作案。而这样含氰化物等毒物的狗肉,如果没有被警方查获及追回,就流入市场,很可能会对吃肉的人造成严重危险。猫、狗肉经营全然游离于法外,这一产业链本身就是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违法经营,大量的有毒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猫和犬流向市民餐桌都没有被发现,是食品安全风险严重失控与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
该不法产业链也给动物防疫带来了巨大风险隐患。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的桂江三鸟交易市场,长期非法交易活体猫、犬,在国家农业部2013年4月22日发文(必须一犬一证、一猫一证)要求加强猫和犬产地检疫监管后,市场对外宣称撤出市场的猫、狗摊档仍然在市场内接单,市场周边分车交易,完全无视国家法律,造成巨量逃避检疫的易感染狂犬病动物进入广东。轻易逃离监管的非法交易,不仅对沿途省份的环境造成污染,更散播疫情风险,引起当地民众愤慨(见附件报道链接与检举信)。最近佛山连连出现H7N9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多起病患曾接触动物运输与交易有关,对此广东动物防疫应该引起警示,如果不制止猫、狗肉不法经营链,风险失控后果,谨防SARS及未知的动物疫情重演, 给国家与人民的健康安全带来的毁灭性损失无法挽回。
我们多次向地方政府部门的信访过程中,发现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长期存在的误区值得商榷:
1、地方执法人员常把自己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接受委托履行行政职责的组织,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与民事主体(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长期混淆,导致猫狗肉不法产业链近30年越来越猖獗毒害社会。法律专家认为:猫狗肉,自己吃,不违法;狗猫肉,用于盈利,却无法依据国家法律要求来做(国家没有猫狗肉检疫标准与屠宰规程),即违法。政府,立法机关有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有部门规章而不执法,即为违法。立法有要求不做则是不作为,立法无要求而做则是乱作为。
2、很多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人员认为群众反映的猫狗肉经营违法乱象,本质是个人饮食习惯,是合理的存在,不能以法律来约束。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广东地区的猫、狗肉经营,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已不能等同为个人饮食行为,而是有组织的分工严密的一条黑社会模式运作,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经营不法产业链。不仅造成了被偷、盗、抢、毒家猫家犬的全国各地民众的生命、财产、情感、经济的侵犯与伤害,也造成因被多次曝光猫狗肉混进羊、兔、猪肉销售,造成了不特定的消费者受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更无视国家法令,故意利用法律监管的漏洞,与国家食品安全法及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抗衡,破坏公序良俗、社会秩序、市场秩序,使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形象受损,危害社会稳定。
3、也有一些地方行政执法人员认为,《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的“无检疫检验动物肉类”仅仅是指有屠宰规程的动物,其他无屠宰规程的也无检疫标准的诸如猫、狗等动物被用于屠宰流入餐饮食品市场,就不明确是否需要检疫,因此对猫、狗肉经营的监管感到困扰。针对这一认识, 猫、狗等并非作为食用用途养殖的动物,而是家养动物,是根本不能出现在餐饮食品市场的,并非检疫与不检疫问题,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不法经营。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对此应该针对此问题进行信息收集,向卫计委提交风险评估申请,从根本上制止与消除这一食品安全隐患,而不适宜只着眼在动物肉品的检疫问题。
早在上世纪20年代,香港的《狂犬病条例》已从防疫角度禁止吃用猫狗;上世纪50年代,港府特别制定《猫狗条例》正式禁止吃用猫狗,违法最高可罚款20万,入狱3年。狗猫是国家强制免疫动物,必须在达3月龄时注射防狂犬疫苗,但疫苗说明书却明确写着:“仅用于非食用犬的预防接种”(见下图)并且农业部兽医总局官员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全世界都没有食用犬的狂犬疫苗。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不免疫不能运输,免疫后不能食用。在食品流通环节,工商部门具有无可替代的执法权力。
我国猫犬监管失控的影响范围并不仅限于广东一省,而是在全国普遍存在。我们就此问题紧急递交建言,特此呈阅国务院领导,望百忙之中重视地方民众的诉求,开展顶层设计、加强部署和监督、给予专项治理。参考建议如下:
1、国务院督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广东地区的猫、狗肉不法经营乱象,进行食品安全监控和猫狗肉风险评估,必要时必须发文明确禁止猫、狗肉经营。
2、请国务院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工商部联合发文,加强对活体猫狗的贩运、交易监管:切实执行现有的犬猫产地检疫规程,授权公安部门加强对贩运猫狗动物车辆的扣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贩运人及货主,并由公安部介入调查市场贩卖活体猫、狗,以杜绝猫、狗进入非法屠宰窝点流向餐桌。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渎职责任,并追究直接领导人责任。
3、开展全国性的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肉品等危害食品的犯罪行为。要求各级地方政府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全面取缔猫、狗及其肉类的不法交易市场、私屠点、餐饮食肆,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同时对公众进行食品安全普法,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作用,共同打击猫、狗肉违法经营行为。
4、颁布《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动物肉品检疫检验的司法解释:明确《食品安全法》第28条所规定禁止经营的“未经检疫检验”的动物的范围,不仅限于有定点屠宰的或有屠宰检疫标准的动物。
5、对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从事猫、狗肉经营的经营者,不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85条实施行政处罚,还须依照《刑法》第143条及两高对《食品安全法》 刑事犯罪司法解释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刑事犯罪责任,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以上诉求关乎公共卫生和民生食品安全,亟需国务院领导给予重视,监督落实。急复为盼!为方便国务院领导了解详细的数据信息,我们把历年信访与执法部门回复信息、媒体报道、各地的调查报告、图片等一并呈送。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全力协助。
此致
敬礼!
动保网
中国动保记者沙龙
中国青年动物保护联盟
首善广东志愿者中心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素食文化委员会
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
济南市黄河流浪狗救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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